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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做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开发规模
(一)坚持规划引领。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及其他交通规划有机衔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注重完善城市功能,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安排绿地等开敞空间,并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通过规划引导,在铁路站场及其周边土地实施包括铁路、长途客运、公交、轻轨地铁、商服、办公、居住、绿化等多用途、多功能、一体化的高密度土地综合开发,形成用地布局协调、集约高效、交通设施无缝对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开发的土地利用新格局。有条件的可规划建设依托铁路的旅游集散中心、物流园区、装备制造基地并配套综合服务项目,促进产业孵化,推动产城融合,打造区域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以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和服务功能为基础,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县(市)行政区域内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公顷,设区市市区内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市、县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由市、县政府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区改造计划,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开发区域。
(三)配套开发用地指标的确定和报批。沿线市、县政府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协商,统筹考虑铁路线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需求及城市建设要求,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明确铁路线路、站场及土地综合开发的工程内容、用地位置、开发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条件、拟供地方式、分期供地期限、投资主体等相关内容。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二、严格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综合开发
(一)支持盘活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土地。市、县政府要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铁路既有货场,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可支持转型升级为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地方政府为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涉及调整既有铁路交通设施用地的,原则上就近安排新的用地,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收回和供地手续;难以就近安排的,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协商相关事项。地方政府主导旧城区整体改造或铁路部门与地方政府商定的站场搬迁、线位迁改等涉及拆除站场铁路生产生活设施的,腾出的既有用地应依法纳入政府储备,土地补偿价款可用于站场铁路生产生活设施的搬迁。原铁路职工住房应就近安置,铁路生产设施搬迁由当地政府协调安排新的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
(二)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既有土地供应。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市、县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土地,要严格按照综合开发规划要求实施,并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三)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新建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各地要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分析、投资决策、资金筹集留足时间,严格执行综合开发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的规定。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整体设计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项目业主应与沿线地方政府充分协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将铁路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所需位置、规模,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专题论述,并将这部分用地数量列在项目用地总数中,为顺利完成土地预审、落实土地指标提供依据。地方政府供应新建铁路站场综合用地,要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和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市、县城乡规划部门要依据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和协调
(一)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备案管理制度。市、县政府供应的综合开发用地要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须的其他基本条件。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土地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严格土地开发利用和动态监管。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线路、站场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严格综合开发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
(三)加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管理。铁路运输企业要提供铁路站场联建工程相关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落实铁路客货运输技术管理规程,为轨道交通综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沿线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强化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加强综合开发中各类建设项目资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及土地利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防止土地闲置。
(四)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和河北建投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参加的省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建铁路项目实施情况制定铁路综合开发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在统筹考虑争取国家专项用地指标支持和省内土地利用情况的基础上,予以重点保证所需用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协调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