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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南京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轨道交通的若干意见》(宁委发〔2012〕46号)相关精神,促进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机制,现就我市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制定意见如下:
一、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意义
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网络的核心组成部分,加快发展轨道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引导产业结构转型与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资源引导城市开发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加速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是进一步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压力和加强轨道交通运营收支平衡的有效途径,对提升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目标
坚持轨道交通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发展,按照市场化、集约化的基本思路,完善政策配套,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综合开发利用模式,最大限度提升土地开发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城市功能结构的优化提升和轨道交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轨道交通功能、收益和效率的最大化。
三、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
通过开展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城市设计,锁定场站周边土地,完善场站周边城市功能,提升环境品质,促进场站周边土地开发与城市发展战略的协同,实现各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的功能发展战略、土地利用规划、空间景观设计、综合交通设计、土地利用收益的“五个一体化”。
(二)市区共建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的合力,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结合轨道线路长度、站点数量和运营维护等实际情况,探索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有效推进机制。
(三)功能优化
提高既有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重点突出市政基础设施的复合利用,在保证公益性、公共性设施优先安排的前提下,全面优化推进轨道交通场站的综合开发利用。
(四)收益反哺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机制
(一)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工作,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划定两个层次的规划设计范围,形成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功能、用地、景观、交通、土地收益一体化的规划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小于轨道交通场站周边500米×500米范围划定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特定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其中200米×200米范围划定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规划区和核心区的四至边界应在城市设计中提出方案,并与城市设计一并报市政府确定。
加强规划控制。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功能定位、发展要求以及轨道交通场站自身特点,细化地区空间结构、功能布局,在优先保证公共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明确综合开发利用轨道交通场站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等要求。
加强规划统筹。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应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具体项目建设用地合法合规。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按照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TOD)的理念,实现轨道交通场站与地区开发功能之间的紧密衔接。
加强区域平衡。按照区域平衡、适当集中的原则,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以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进行不同强度的开发建设,促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加强功能复合。在确保轨道交通功能需求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对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实施立体开发。探索“综合用地”规划和土地复合利用方式,体现“功能混合、生态宜居、立体复合”的规划理念,与地区发展整体联动,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公共停车场、公交接驳、公共自行车配套等服务功能。规划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对轨道交通场站规划条件进行优化,依据相关规划按程序核发规划设计要点。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地铁集团、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
(二)综合开发利用方式
深化规划区一体化开发的土地政策,在规划空间上优先保障规划区用地,优先将规划区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加强规划区土地收储,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上市开发同步推进,原则上规划区土地在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前完成拆迁、整理等出让前期工作,按照收益最大化地原则实施土地上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开发利用方式。具备条件的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核心区内用于车站、轨道、车辆段部分的土地按照划拨方式管理;核心区内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或适宜与地铁相关设施同步实施的经营性土地,由国土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或股权转让方式公开出让。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鼓励地铁集团直接开发核心区土地和持有(或部分持有)上盖物业;地铁集团可参与其余规划区商业设施开发建设,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土地储备中心、地铁集团、相关区政府)
(三)综合开发利用土地收益
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收益应当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核心区内新增土地由地铁集团收储运作,规划区其余新增土地主城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运作、新五区由各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运作。核心区土地收益和线路正式运营前的上盖物业收益全部纳入市级承担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后的上盖物业收益用于轨道交通运营收支平衡;规划区其余新增土地市收益部分抵顶市级承担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区收益部分抵顶区级承担的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另行研究制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土地储备中心、地铁集团、相关区政府)
(四)综合开发利用考核监管
市国资委牵头相关部门,对地铁集团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园区)、地铁集团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有关的规划控制、土地收储、开发建设等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
市各相关部门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运营过程中,要积极给予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规划等部门制定轨道交通场站开发利用建设导则,明确符合综合开发利用实际的建设管理标准。由市国土部门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方案,尽快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