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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等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5-24 来源: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辽国土资发〔2015〕310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政府金融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政策
(一)加强规划统筹,促进铁路综合开发
各地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和城市建设要求,与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及其他交通规划的有关要求,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政府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适时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二)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
各地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由各地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区改造计划,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开发区域。
(三)全面落实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政策
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规划条件、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新建铁路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应与新建铁路项目一并实施,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土地开发,可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陆续实施。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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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昌图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政府金融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政策
(一)加强规划统筹,促进铁路综合开发
各地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和城市建设要求,与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铁路建设规划及其他交通规划的有关要求,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政府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应适时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二)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
各地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由各地结合城市规划和城区改造计划,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开发区域。
(三)全面落实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政策
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规划条件、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于新建铁路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应与新建铁路项目一并实施,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土地开发,可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陆续实施。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铁路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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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省国土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等7家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以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助推国家铁路建设。
《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要明确和落实国家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政策,加强规划统筹,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鼓励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意见》指出各地要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科学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鼓励铁路运输企业盘活既有土地。《意见》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建议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另外,《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要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备案管理制度,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切实加强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设管理。
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各有关部门须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稳妥推进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工作,确保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