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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5-24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8〕10号
宁政办发〔2018〕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增强铁路企业发展活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积极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筹措铁路建设资金与弥补城际铁路运营亏损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一)支持利用现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土地。铁路企业既有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盘活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铁路企业除利用自有土地外,需要与相邻土地一体综合开发的,应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铁路既有货场,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支持转型升级为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
(二)支持铁路企业盘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与《划拨用地目录》不符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用地手续。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铁路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现有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可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和运输主体联合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四)支持对现有低效铁路用地实施再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的低效铁路用地,可按照国家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实施再开发。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现有铁路用地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对铁路企业给予补偿。
二、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五)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由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会同其他投资主体与沿线政府共同组建开发主体,协商确定投资建设方案,按照“一路一站一方案”和“依法合规、风险同担、利益共享、有序推进”的原则,统筹实施铁路及毗邻地区土地开发。其他社会投资者和民间资本有意愿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开发主体形成投资建设方案的,应给予鼓励支持。
(六)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在符合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按照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综合考虑站场周边土地已有规划和建设开发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防止粗放用地和无序扩张。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七)支持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用于铁路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铁路投融资建设主体进行场站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综合开发土地,经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委托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与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出让等供地手续。
(八)培育壮大高铁经济新业态。鼓励支持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以高铁通道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为依托,以高铁站区综合开发为载体,结合人口、产业布局和经济转型升级,引导和推动站区现代物流、商贸金融、电子商务、旅游餐饮等关联产业集聚和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地规划和推进新的城市功能区和高铁产业带建设。
三、明确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九)规划统筹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各地人民政府在修编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城市建设、产业发展要求和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加强与自治区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对于因铁路生产生活设施调整释放出的土地,应结合城市改造建设,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利用,做到既符合地方城乡规划管控要求,又利于铁路企业发展。
(十)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十一)不断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强度。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应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实施的原则分批供应。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统筹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扩展土地立体开发空间。使用地下空间的,可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供地,也可以参照单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十二)全力保障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指标。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铁路综合开发土地,应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全力予以保障。对自治区确定的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治区级“点供”方式加以保障。对市、县(区)级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地方年度计划指标不能保障时,可由自治区追加。
(十三)积极促进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综合利用、一体设计、统筹建设的原则,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用地功能,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连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积极推进立体开发,在地上各类用地功能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一体设计、整体开发,通过在站场上建物业、在地下搞开发,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四、加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稳妥推进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工作,确保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铁路沿线各地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落实资金、土地等要素,认真做好境内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各项工作,努力为铁路建设创造条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有关重大问题,支持全区铁路建设。
(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项目报批、资金及监管、土地供应、路网衔接、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负责做好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协调工作。自治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要加强路地沟通协调,统筹推进铁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和土地综合开发,加强分类指导,加快试点推进,支持铁路站场与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土地综合开发统一联建,组织制定自治区境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计划,负责相关站场综合开发规划及方案的行业审查等方面工作。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对铁路综合开发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做好综合开发相关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供应的综合开发用地必须土地权利清晰,规划性质明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的其他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促进我区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加快铁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现对该“实施意见”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关键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和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至关重要。加快推进铁路建设,既利当前,又利长远,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宁夏铁路建设和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相对滞后,铁路通车里程短,复线率低,路网基础薄弱、对外通道少、线路标准低,是全国仅剩的两个没通高铁的省份之一,处于国家铁路网中的末梢地位。虽然宁夏已在国家中长期路网规划的“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中实现了“两横一纵”,但铁路依然是掣肘宁夏发展的瓶颈和短板。推进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支持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增强铁路企业发展活力,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积极推进我区铁路建设,按照“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筹措铁路建设资金与弥补城际铁路运营亏损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一)支持利用现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土地。铁路企业既有的建设用地可以采取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盘活利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铁路企业除利用自有土地外,需要与相邻土地一体综合开发的,应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铁路既有货场,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支持转型升级为城市物流配送中心,增强城市服务功能。
(二)支持铁路企业盘活现有土地资源。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与《划拨用地目录》不符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用地手续。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铁路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现有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取得的划拨用地,或者已经依法改变用途的存量铁路沿线建设用地,可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和运输主体联合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四)支持对现有低效铁路用地实施再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的低效铁路用地,可按照国家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实施再开发。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现有铁路用地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对铁路企业给予补偿。
二、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五)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商机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机制,实现权责统一、收益共享。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由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会同其他投资主体与沿线政府共同组建开发主体,协商确定投资建设方案,按照“一路一站一方案”和“依法合规、风险同担、利益共享、有序推进”的原则,统筹实施铁路及毗邻地区土地开发。其他社会投资者和民间资本有意愿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开发主体形成投资建设方案的,应给予鼓励支持。
(六)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边界和规模。在符合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各地要按照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综合考虑站场周边土地已有规划和建设开发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防止粗放用地和无序扩张。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七)支持土地综合开发收益用于铁路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支持铁路投融资建设主体进行场站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综合开发土地,经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委托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与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出让等供地手续。
(八)培育壮大高铁经济新业态。鼓励支持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以高铁通道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为依托,以高铁站区综合开发为载体,结合人口、产业布局和经济转型升级,引导和推动站区现代物流、商贸金融、电子商务、旅游餐饮等关联产业集聚和规模经营,积极稳妥地规划和推进新的城市功能区和高铁产业带建设。
三、明确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九)规划统筹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各地人民政府在修编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城市建设、产业发展要求和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加强与自治区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对于因铁路生产生活设施调整释放出的土地,应结合城市改造建设,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利用,做到既符合地方城乡规划管控要求,又利于铁路企业发展。
(十)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十一)不断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强度。铁路综合开发用地应依据项目进度,按照规划预留、分期实施的原则分批供应。有条件的地方,鼓励统筹使用地下地上空间,扩展土地立体开发空间。使用地下空间的,可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供地,也可以参照单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十二)全力保障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指标。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铁路综合开发土地,应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全力予以保障。对自治区确定的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治区级“点供”方式加以保障。对市、县(区)级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地方年度计划指标不能保障时,可由自治区追加。
(十三)积极促进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综合利用、一体设计、统筹建设的原则,协调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商业、办公、住宅等各类用地功能,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连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积极推进立体开发,在地上各类用地功能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一体设计、整体开发,通过在站场上建物业、在地下搞开发,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四、加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稳妥推进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工作,确保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铁路沿线各地人民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落实资金、土地等要素,认真做好境内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各项工作,努力为铁路建设创造条件。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有关重大问题,支持全区铁路建设。
(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项目报批、资金及监管、土地供应、路网衔接、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并负责做好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协调工作。自治区铁路建设指挥部要加强路地沟通协调,统筹推进铁路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和土地综合开发,加强分类指导,加快试点推进,支持铁路站场与铁路综合客运枢纽、土地综合开发统一联建,组织制定自治区境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计划,负责相关站场综合开发规划及方案的行业审查等方面工作。沿线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对铁路综合开发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做好综合开发相关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供应的综合开发用地必须土地权利清晰,规划性质明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的其他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于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2号)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促进我区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加快铁路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现对该“实施意见”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宁夏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支点,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全国第二个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高速铁路网“八纵八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决胜时期,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国家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各项政策措施,加快铁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引导和支撑同城化和区域一体化,对宁夏补齐发展短板、实现转型追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实施意见》起草的过程
2017年8月15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随即开始《实施意见》起草工作,组建了起草工作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询兰州铁路局、宁夏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各方意见,在参考江苏、黑龙江、内蒙古等省(自治区)已出台的《实施意见》基础上,起草我区《实施意见(初稿)》。8月下旬至9月中旬,先后两次在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10月,又与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银川市规划管理局、银川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研究讨论《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领导指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书面方式进一步征求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政府法制办、规划办、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充分沟通,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签发实施。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二是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三是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四是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一)支持盘活现有铁路用地推进土地综合开发。
一是支持铁路企业既有的建设用地采用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方式加以盘活利用,需要与相邻土地形成一体的,应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二是铁路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转让或改变用途与《划拨用地目录》不符的,可依法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用地手续。三是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现有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的低效铁路用地,可按照国家关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实施再开发。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现有铁路用地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对铁路企业给予补偿。
(二)鼓励对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一是鼓励市场主体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合理分享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由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会同其他投资主体与沿线政府共同组建开发主体,协商确定投资建设方案。其他社会投资者和民间资本有意愿参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开发主体形成投资建设方案的,应给予鼓励支持。二是合理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防止粗放用地和无序扩张。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三是铁路站场及毗邻区域综合开发土地,经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并委托自治区铁路投资主体与地方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出让等供地手续。四是鼓励支持沿线地方人民政府以高铁通道和铁路综合客运枢纽为依托,以高铁站区综合开发为载体发展站区经济,培育壮大高铁经济新业态。
(三)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相关政策。
一是明确了各地人民政府在修编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城市建设、产业发展要求和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铁路建设投资主体的沟通协商,合理确定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二是完善了铁路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采用分期、成片、分宗的供应模式供应铁路综合开发用地,不断提升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强度,三是全力保障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指标。对自治区确定的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治区级“点供”方式加以保障。对市、县(区)级铁路综合开发项目,地方年度计划指标不能保障时,可由自治区追加。四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综合利用、一体设计、统筹建设的原则,地上地下空间整体开发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和监管。
一是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铁路建设,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责,稳妥推进铁路用地综合开发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项目报批、资金及监管、土地供应、路网衔接、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供应的综合开发用地必须土地权利清晰,规划性质明确,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的其他基本条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行为,加强土地供后实施监管,严格土地用途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