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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全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和利用,有力支持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和三大国际陆港、中新南向通道建设,抢占文化制高点、通道制高点、技术制高点和信息制高点的战略部署,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盘活利用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
(一)做好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编制。铁路沿线市、县政府要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区域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连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二)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支持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通过既有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盘活利用既有铁路设施,规范推进新建市(县)域(郊)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保障铁路建设项目的前提下,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铁路沿线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铁路沿线市、县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三)盘活铁路运输企业现有土地资源。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依法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运营安全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二、鼓励新建铁路站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五)支持新建铁路站场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统一联建。新建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机构应与铁路沿线市、县政府按照“一体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统筹建设”的原则,协商确定铁路站场建设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事项,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与对应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等相关事宜,在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统筹推进。
(六)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按照新建铁路站场地区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要求,综合考虑建设用地供给能力、市场容纳能力、铁路建设投融资规模等因素,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划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科学确定开发区域功能、用途、时序等。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单个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少数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七)明确站场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和站场的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站场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的规划管理,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深化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大力推进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各类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促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八)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符合规划条件的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三、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
(九)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铁路沿线市、县政府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依托铁路的物流园区、旅游集散中心并配套综合服务项目,促进产业孵化,推动产业融合,打造新的区域经济增长极。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
(十)保障铁路综合开发用地。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按国家政策报国土资源部在铁路用地计划指标内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保障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市、县政府在本辖区无法落实指标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调剂解决。铁路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可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建设用地一级分类用途组织用地报件,对一级分类用途相同的多个项目用地,一次性予以审批。市、县政府要及时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土地权益。
(十一)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二)加强物流发展用地支持。对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允许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鼓励铁路站场毗邻区域盘活存量土地建设现代化冷链物流中心。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十三)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四、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协调监管
(十四)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土地供应后开发利用监管。
(十五)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防止土地闲置,禁止违法违规建设。
(十六)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协调联动机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相关铁路建设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协同配合,建立土地综合开发协调联动机制,定期调度,强化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努力形成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的信贷扶持力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