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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新格局,重塑城市经济地理,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成府函〔2017〕18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8〕1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用地统筹管理
(一)按照成府函〔2017〕183号文和成办函〔2018〕192号文规定,我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共涉及714个站点、75个车辆基地。其中,成办函〔2018〕192号文明确的105个轨道站点及75个车辆基地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其余轨道交通场站的综合开发由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统筹安排。
(二)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在出让前,须完成一体化城市设计及相应控规调整,一体化城市设计成果及相关技术要求需纳入拟上市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三)市政府统筹安排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由成都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开办)会同区(市)县政府和相关土地提供方,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工作。在土地供应前,区(市)县政府和相关土地提供方应书面征求成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意见,不得擅自组织出让。
二、实行多种供地方式
针对我市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城市设计及综合开发利用的不同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供地方式,满足不同用地需求。
(一)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地上、地下空间,包括车辆基地本体工程、轨道交通站点本体工程以及涉及轨道交通场站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等轨道交通的附属配套工程,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按以下方式供地。
1.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以及车辆基地周边不低于基地本体面积两倍的开发用地范围内,毗邻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与轨道交通设施紧密相连,地上地下互联互通,须与轨道交通设施整体规划、一体设计、统筹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
2.由市轨道办牵头组织对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进行论证。经论证确属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地块,并联审批部门须结合论证成果出具宗地规划、建设条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
3.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须整体或分层开发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宗地物业有出让年限内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转让要求的,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4.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须整体或分层开发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宗地物业有销售、转让要求的,按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供应时,竞买人须具备轨道交通线路建设运营能力,市轨道办负责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拍卖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不限制竞买人报名数。
5.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须整体或分层开发建设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涉及不同规划用地性质的,可打捆出让。
(三)除不具备单独规划建设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外,其它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按现行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上市前,应按现行方式对土地进行评估,并按现行土地上市程序组织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定。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起始(叫)价可按不考虑轨道交通因素的宗地评估价的70%(含持证准用价款)确定。
三、其它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