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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经营,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和《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宁波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发展慢行交通,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配置、社会共治的方针,全面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主体责任,为市民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服务。
(二)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距离出行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规范有序。研究建立科学的车辆投放机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做好总量控制。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今后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照“谁投放、谁管理”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强化车辆运行调度,规范企业经营,倡导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2.坚持优质服务、安全可靠。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发挥政府统筹功能,方便市民绿色出行;坚持依法经营、服务为本,不断优化服务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资金风险管控,建设行业信息监管平台。
3.坚持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模式;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治共管体系。
二、明确管理职责
(一)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管理、政策制定与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指导各区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委托其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经营者服务质量考核,联合整治规范市场秩序,研究部署行业规范管理工作。
2.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销售备案及通行秩序执法工作,及时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3.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绿地范围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和监管,会同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编制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制定停放管理办法,指导各区县(市)施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及时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影响市容市貌、人行道通行安全等违法行为。
4.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慢行交通体系及配套设施的统筹规划。
5.市住建部门负责将慢行交通规划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6.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7.市网信、市场监管、银保监、金融、文广旅游、应急、人行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同管理,开展辖区内日常规范管理工作,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1.负责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的具体落实。
2.依法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通行安全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3.因地制宜采取禁投、禁停、禁行管理措施。
4.建立、落实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投诉纠纷。
5.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三)产权单位内部的物业管理机构职责
医院、学校、机关、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商业广场等产权单位内的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依法制定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
三、完善配套设施
(一)加快路网规划建设
强化规划引领,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试点非机动车微循环网络等方法,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
积极推进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保障非机动车通行,增强路权意识。在城市道路上新建、改建非机动车道,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增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
(三)优化停放区域设置
按照交通相宜、规模适度、因地制宜、方便公众的原则,科学编制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规划。在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时,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四)建设行业监管平台
建设行业信息监管平台,推行车辆电子标签,提供实时动态信息支撑,提高行业监管和决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加强各职能部门间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属地政府开展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支持。
四、引导规范经营
(一)严格经营条件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经营者在提供租赁服务前,应当按照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登记安装车辆电子标签、专用标识、专用号段号牌,将相关数据信息完整、准确地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者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在本市具有固定的管理、运维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配备相应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的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者投放车辆前,应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放、运营方案,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
4.经营者投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车辆出厂合格证;
5.经营者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等相关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经营者,应按照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登记安装车辆电子标签、专用标识、专用号段号牌,将相关完整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并提供上述材料。
(二)规范经营服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谁投放、谁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维护用户合法权益,遵守以下规定:
1.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3.投放车辆应当具有车载卫星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满足安全骑行要求。综合考虑车辆安全性能与外观整洁要求,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定期检测、安全保养等制度,加强车辆日常检查和停放秩序管理,及时回收报废车辆;
5.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等不同情况,及时调配车辆,增派人员,平衡区域车辆供给和运维保障;
6.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一般按每投放200辆自行车1名运营维护人员标准配备;
7.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8.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制度与管理系统,综合运用信用评分、经济奖惩、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用户车辆骑行、停放、使用等行为的信用管理与约束;
9.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10.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鼓励经营者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经营者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委托第三方开展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产生的车辆清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三)保障用户安全
1.骑行安全。经营者应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
2.资金安全。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押金、预授权、先骑行后支付、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预付款的,经营者应按规定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款专户,并根据车辆规模开立保证金账户,专款专用,接受监管。经营者应当对外公示押金和预付款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相应款项。
3.信息安全。经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信息安全。
(四)建立投放和退出机制
1.研究建立科学的车辆投放机制,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测算城市合理容量。交通会同公安、综合执法部门应在总量控制范围内,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对经营者车辆规模实行调控。
2.对所属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运营安全无保障、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其车辆投放;拒不整改的,责令其退出市场。
3.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4.经营者由于自身经营或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需提前告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款,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五、倡导文明骑行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对违规骑行、停放的行为,用户应接受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对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用户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强化社会共治
加快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协商机制,引导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公众代表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秩序治理。
1.鼓励成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经营者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2.鼓励个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举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七、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自2019年6月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