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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
时间:2024-05-24 来源:
合肥市关于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轨道交通投资效益,保持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25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8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发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功能优化、收益反哺”的原则,加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配套、城市生活功能组织及地区发展需求的充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分步实施,形成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复合利用局面。
二、功能定位
按照区域平衡、适当集中的原则,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通过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片区的主要功能构成、布局和组织形式。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
三、规划设计
(一)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轨道公司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轨道交通线网与场站综合开发同步规划的原则,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同时编制《合肥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实施综合开发的范围(原则上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范围内确定)、主要功能和建设时序。
《专项规划》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动态调整。
(二)规划预方案。市轨道公司根据《专项规划》,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综合开发地块预方案设计。规划预方案应当将由市轨道公司同步建设的轨道预留工程(是指由市轨道公司为轨道交通场站盖上综合开发预留建设的盖板、市政接口设施等)和后期综合开发工程范围界定清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定规划预方案,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
(三)规划设计条件。依据上位规划和经审定的规划预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辖区政府和市轨道公司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四、土地收购
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专项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范围和建设时序制定土地收购方案,进行土地收购。
五、土地供应
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的需要,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供地:
(一)协议方式。
需与线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轨道预留工程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轨道公司投资、建设、持有、经营。
市轨道公司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轨道预留工程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转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
(二)带设计方案“招拍挂”方式。
1.后期综合开发工程用地,以带规划设计方案“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竞买人应具备与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开发功能、规模相匹配的实力、经验以及运营管理能力。
此类土地出让条件中,应明确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中不少于10%的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市轨道公司持有运营,收益用于轨道运营补亏及企业经营发展。市轨道公司持有物业位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具体明确。
对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项目,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结合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情况配套一般不大于上盖土地面积50%的白地进行统一规划、一体出让。
2.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影响并进行适当修正。
3.轨道上盖物业盖板工程成本(含设计、建设、资金成本等)核算由市轨道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依据上盖施工图编制预算报告,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
六、资金筹集
(一)专项规划和规划设计预方案编制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
(二)轨道上盖物业盖板工程建设列入大建设计划,建设费用由市、县(市)按规定纳入土地收购成本予以补偿。
(三)市轨道公司取得盖上土地受让权,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由市轨道公司负责筹集。
七、收益管理
(一)各区、开发区区域内轨道交通盖上土地收益由市财政统筹,配套白地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县(市)区域内轨道交通盖上土地收益由县(市)和市轨道公司按照7:3比例分配,配套白地土地收益由县(市)财政统筹。
(三)市轨道公司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土地综合开发的项目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补亏及企业经营发展。
八、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有关的规划控制、土地收购、土地供应、开发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轨道办,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轨道办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统筹推进日常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土地资源集约利用,促进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提高轨道交通投资效益,保持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保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25号)、《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8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开发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功能优化、收益反哺”的原则,加强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与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公共配套、城市生活功能组织及地区发展需求的充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分步实施,形成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复合利用局面。
二、功能定位
按照区域平衡、适当集中的原则,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通过分析轨道交通沿线各片区的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发展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片区的主要功能构成、布局和组织形式。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建立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
三、规划设计
(一)专项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轨道公司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轨道交通线网与场站综合开发同步规划的原则,在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同时编制《合肥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重点明确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实施综合开发的范围(原则上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按照一般站点半径500米、换乘站点半径800米范围内确定)、主要功能和建设时序。
《专项规划》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动态调整。
(二)规划预方案。市轨道公司根据《专项规划》,组织设计单位完成综合开发地块预方案设计。规划预方案应当将由市轨道公司同步建设的轨道预留工程(是指由市轨道公司为轨道交通场站盖上综合开发预留建设的盖板、市政接口设施等)和后期综合开发工程范围界定清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审定规划预方案,并出具规划确认意见。
(三)规划设计条件。依据上位规划和经审定的规划预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辖区政府和市轨道公司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四、土地收购
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专项规划》确定的综合开发范围和建设时序制定土地收购方案,进行土地收购。
五、土地供应
根据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的需要,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供地:
(一)协议方式。
需与线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的轨道预留工程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由市轨道公司投资、建设、持有、经营。
市轨道公司已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轨道预留工程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转出让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相关手续。
(二)带设计方案“招拍挂”方式。
1.后期综合开发工程用地,以带规划设计方案“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竞买人应具备与规划设计方案中确定的开发功能、规模相匹配的实力、经验以及运营管理能力。
此类土地出让条件中,应明确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中不少于10%的部分建成后无偿移交市轨道公司持有运营,收益用于轨道运营补亏及企业经营发展。市轨道公司持有物业位置在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具体明确。
对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盖综合开发项目,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结合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情况配套一般不大于上盖土地面积50%的白地进行统一规划、一体出让。
2.土地出让价格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影响并进行适当修正。
3.轨道上盖物业盖板工程成本(含设计、建设、资金成本等)核算由市轨道公司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依据上盖施工图编制预算报告,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
六、资金筹集
(一)专项规划和规划设计预方案编制费用,列入轨道交通建设成本。
(二)轨道上盖物业盖板工程建设列入大建设计划,建设费用由市、县(市)按规定纳入土地收购成本予以补偿。
(三)市轨道公司取得盖上土地受让权,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由市轨道公司负责筹集。
七、收益管理
(一)各区、开发区区域内轨道交通盖上土地收益由市财政统筹,配套白地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
(二)县(市)区域内轨道交通盖上土地收益由县(市)和市轨道公司按照7:3比例分配,配套白地土地收益由县(市)财政统筹。
(三)市轨道公司参与轨道交通场站土地综合开发的项目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补亏及企业经营发展。
八、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开发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建投集团、市轨道公司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与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有关的规划控制、土地收购、土地供应、开发建设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轨道办,联系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轨道办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统筹推进日常工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