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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发关于《北京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规划设计指南》(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5-24 来源:
前言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利用政策精神,落实《北京城市总 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提出 “减量提质”的宏观战略要求,更加高效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环境,提倡绿色出行,提升城市承载力,填补城市功能需缺, 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审批建设工作,编制组在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完成本指南的编制工作。
本指南共包含四章,分别是:总则、名词解释、综合利用项目流程、规划指标与技术要求。
作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指南力图达到如下目标:
1. 提倡并鼓励开展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在保障轨道交通功能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车辆基地可以安排其他城市功能。综合利用满足“人要设站、车要留道,城要见绿,灾要有备”的基本要求。
2. 对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统一定义,明确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组成部分划分方法,以备后期管理使用。
3. 形成体系完整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流程,明确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不同阶段规划和审批的主体,规范不同阶段工作的内容。
4. 指导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确定适当的用地与建筑规模、合理安排适宜的综合利用功能、配置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实现安全便捷的交通系统、打造与城市相融的景观环境。
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涉及较多现行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中未涵盖的内容,因此本指南针对性提出适合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编制、审批、技术管控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并为将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
指南在先行试用后,随着城市转型发展和新时期对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工作 的更高要求,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指南由北京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委员会牵头,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准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 北京城市规划学会协助组织,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和解 释。
本指南共包含四章,分别是:总则、名词解释、综合利用项目流程、规划指标与技术要求。
作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本指南力图达到如下目标:
1. 提倡并鼓励开展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在保障轨道交通功能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下,车辆基地可以安排其他城市功能。综合利用满足“人要设站、车要留道,城要见绿,灾要有备”的基本要求。
2. 对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统一定义,明确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组成部分划分方法,以备后期管理使用。
3. 形成体系完整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流程,明确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不同阶段规划和审批的主体,规范不同阶段工作的内容。
4. 指导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确定适当的用地与建筑规模、合理安排适宜的综合利用功能、配置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实现安全便捷的交通系统、打造与城市相融的景观环境。
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涉及较多现行规范、标准及管理规定中未涵盖的内容,因此本指南针对性提出适合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编制、审批、技术管控和建设管理的要求,并为将来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
指南在先行试用后,随着城市转型发展和新时期对轨道交通场站一体化工作 的更高要求,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指南由北京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委员会牵头,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准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 北京城市规划学会协助组织,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和解 释。
目 次
1. 总则 1
2. 名词解释 2
3. 综合利用项目流程 5
3.1. 总流程 5
3.2.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7
3.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制定 8
4. 规划指标与技术要求 10
4.1. 性质功能 10
4.2. 规模指标 12
4.3. 配套设施 15
4.4. 交通 16
4.5. 消防 19
4.6. 城市品质 21
4.7. 人防 23
引用规范性文件名录 24
本指南用词说明 24
1. 总则 1
2. 名词解释 2
3. 综合利用项目流程 5
3.1. 总流程 5
3.2.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7
3.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制定 8
4. 规划指标与技术要求 10
4.1. 性质功能 10
4.2. 规模指标 12
4.3. 配套设施 15
4.4. 交通 16
4.5. 消防 19
4.6. 城市品质 21
4.7. 人防 23
引用规范性文件名录 24
本指南用词说明 24
1. 总则
1.0.1 为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于城市建设的引导作用,提升规划质量,指导和规范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建设行为,创新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工作,主要适用对象是立项用地规划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投资建设部门,为立项用地规划管理部门提供规划审批的依据,为轨道交通投资建设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1.0.3 北京市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是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减量目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途径,在满足车辆基地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新建车辆基地进行综合利用,既有车辆基地结合运营改造的契机进行综合利用。车辆基地的建设开发时序应审慎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在现状具有综合开发能力的区域进行综合利用;在具有综合开发潜力的地区做好规划预留,分时序开发建设。综合考虑车辆基地位于不同地区在不同空间圈层的规划建设要求,以及综合利用项目与一般建设项目的差异性,坚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以人为本、现实有效”的原则,协调综合利用工作与车辆基地工程建设周期同步开展、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保证车辆基地正常运营。
1.0.4 本指南是在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基础上,对现行规范、标准、管理规定等关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内容进行适用性完善和补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除执行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0.1 城市轨道交通
2. 名词解释
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流量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地铁系统、轻轨系统等。
2. 0.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四大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2.0.3 城市轨道车辆基地综合利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在满足车辆基地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利用车辆基地结构顶板和实土地面安排其他城市功能。
2.0.4 轨道交通场站用地
轨道交通的车辆段、停车场、车站、附属设施等用地。
2.0.5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
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工艺功能和综合利用功能的轨道交通场站用地, 简称车辆基地用地。(见图 1)
2.0.6 板地
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见图 2)
2.0.7 上盖地坪
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能够承载荷载的结构顶板的建筑完成面,当该结构顶板上建造结构转换或小汽车库等其他设施时,则为此类设施的结构顶板的建筑完成面。(见图 2)
2. 0.2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修和后勤保障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四大部分,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
2.0.3 城市轨道车辆基地综合利用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在满足车辆基地正常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利用车辆基地结构顶板和实土地面安排其他城市功能。
2.0.4 轨道交通场站用地
轨道交通的车辆段、停车场、车站、附属设施等用地。
2.0.5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用地
包含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工艺功能和综合利用功能的轨道交通场站用地, 简称车辆基地用地。(见图 1)
2.0.6 板地
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承载上盖建筑的结构顶板。(见图 2)
2.0.7 上盖地坪
在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上方建造的能够承载荷载的结构顶板的建筑完成面,当该结构顶板上建造结构转换或小汽车库等其他设施时,则为此类设施的结构顶板的建筑完成面。(见图 2)
2.0.8 对车辆基地用地进行分区:(见图 3)
(1) 落地区:布置综合利用功能的实土地面区域。
(2) 复合区:在同一平面空间内,同时布置工艺功能和综合利用功能的区域。
(3) 厂前区:布置供轨道交通车辆使用或运营的必要的办公、生活、培训等设施,以及根据需要布置其他附属设施的实土地面区域。
2.0.9 对复合区进行分层:(见图 4)
(1) 工艺层(B1):复合区内用于车辆停放、检修、维修大库,咽喉区和出入段线部分所在的层。
(2) 综合服务设备结构转换夹层(B2):复合区用于大库与综合利用建筑进行结构转换,建造轨道交通设备用房或其他附属设施、小汽车库所在的层,简称转换层。
(1) 落地区:布置综合利用功能的实土地面区域。
(2) 复合区:在同一平面空间内,同时布置工艺功能和综合利用功能的区域。
(3) 厂前区:布置供轨道交通车辆使用或运营的必要的办公、生活、培训等设施,以及根据需要布置其他附属设施的实土地面区域。
2.0.9 对复合区进行分层:(见图 4)
(1) 工艺层(B1):复合区内用于车辆停放、检修、维修大库,咽喉区和出入段线部分所在的层。
(2) 综合服务设备结构转换夹层(B2):复合区用于大库与综合利用建筑进行结构转换,建造轨道交通设备用房或其他附属设施、小汽车库所在的层,简称转换层。
(3) 上盖地坪层(B3):复合区内上盖地坪所在的层。
2.0.10 建筑高度:(见图 5)
(1) 综合利用建筑自身高度:上盖地坪上建筑以上盖地坪标高为起始点,地面建筑以其室外地面为起始点计算的建筑高度。
(2) 库房自身高度:以室外地坪为起始点到车辆基地库房结构顶板高度。
(3) 整体高度:以室外地坪为起始点计算的建筑高度,应小于或等于用地控制高度。
2.0.10 建筑高度:(见图 5)
(1) 综合利用建筑自身高度:上盖地坪上建筑以上盖地坪标高为起始点,地面建筑以其室外地面为起始点计算的建筑高度。
(2) 库房自身高度:以室外地坪为起始点到车辆基地库房结构顶板高度。
(3) 整体高度:以室外地坪为起始点计算的建筑高度,应小于或等于用地控制高度。
3. 综合利用项目流程
3.1. 总流程
3.1.1. 各规划编制层级中应明确提出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主要控制内容并完成对应的规划或研究工作。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提出车辆基地总体布局;在城市分区规划阶段,应根据总体规划提出本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用地规模以及全区拟综合利用车辆基地选址、综合利用总建设规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根据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进一步细化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建设要求。(详见 3.2)3.1.2. 本指南研究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流程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开始,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要求,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规划流程主要为: 编制控规街区指引→编制街区控规→制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审批→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见图 6)
3.1.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流程与车辆基地主体工程流程应同步开展,其对应关系如下:(见图 6)
(1) 在轨道交通规划方案阶段前期,开展车辆基地选址工作,提出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指标配置意见,规划应同步完成车辆基地所在街区指引的针对性工作, 确定车辆基地的选址。
(2) 在轨道交通规划方案阶段后期,开展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概念设计及规划条件研究,规划应依据前期控规街区指引和本阶段开展的概念方案及规划条件研究,同步完成车辆基地所在街区控规编制工作,提出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相应的控规要求。
(3) 在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方案研究, 提出车辆基地结构、荷载、交通等工程预留与投资费用需求,形成综合利用预留工程可研专篇,纳入可研成果,规划应同步启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研究工
作。
(4) 在轨道交通总体、初步设计阶段,深化车辆基地工程、综合利用设计方案及综合利用预留工程研究,按照不同工程设计阶段分别完成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设计方案专篇与预留工程初步设计专篇,规划应开展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深化,并完成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制定。
(5) 在轨道交通可研、总体、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研究应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研究同步进行,相互校核,并在初设阶段完成方案的审批工作,车辆基地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宜同步审批。
(6)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在取得相应施工许可后开展车辆基地工程建设。
3.1.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其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流程的对应关系如下:
(1) 立项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审核批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审批预审等。
(2) 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车辆基地工程设计方案和综合利用设施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施工图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3) 竣工验收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住建、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3) 在轨道交通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方案研究, 提出车辆基地结构、荷载、交通等工程预留与投资费用需求,形成综合利用预留工程可研专篇,纳入可研成果,规划应同步启动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研究工
作。
(4) 在轨道交通总体、初步设计阶段,深化车辆基地工程、综合利用设计方案及综合利用预留工程研究,按照不同工程设计阶段分别完成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设计方案专篇与预留工程初步设计专篇,规划应开展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深化,并完成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制定。
(5) 在轨道交通可研、总体、初步设计阶段开展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研究应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研究同步进行,相互校核,并在初设阶段完成方案的审批工作,车辆基地工程初步设计方案与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宜同步审批。
(6)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在取得相应施工许可后开展车辆基地工程建设。
3.1.4.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其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流程的对应关系如下:
(1) 立项规划许可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审核批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审批预审等。
(2) 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车辆基地工程设计方案和综合利用设施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以及施工图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3) 竣工验收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住建、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3.2.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3.2.1. 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车辆基地位于首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3.2.2. 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车辆基地位于首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新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见图 7)
3.2.3. 车辆基地选址用地尚未纳入控规编制工作范围内的,应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批复后或线路规划阶段,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控规编制和研究工作。
3.2.4.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街区控规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确定车辆基地用地的用地界线和用地规模;
(2) 确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主导功能;
(3) 确定车辆基地用地内的整体高度;
(4) 确定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要求;
(5) 提出空间管控与城市设计管控要求;
(6)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其他特定要求。
3.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制定
3.3.1. 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3.3.2.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复后将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并反馈纳入街区控规。
(见图 8)
3.3.3. 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土地权属、规划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市政及交通条
件、供地方式、建设时序等内容。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除含有一般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车辆基地用地内各子地块的用地边界、性质及指标;
(2) 转换层需标注小汽车库位置与范围,以及建筑面积、车位数等指标;
(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指标需标注总容积率、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绿化覆盖率;
(4) 车站出口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主要对外人行出入口的距离;车站采用一体化方式时需明确一体化预留条件需求。
(5) 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3.3.4.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除含有一般建设项目所需图纸外,还需增加综合利用分地块用地功能规划图,图纸需涵盖下列内容:(见图 9)
(1) 车辆基地用地红线,及其内部独立功能地块的用地红线;
(2) 车辆基地用地内的板地边界,一般作为分地块用地红线;
(3) 以桥隧或一般形式穿越车辆基地用地的城市路道路红线;
(4) 以双虚线表示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内的街坊路;
(5) 附表中写明各地块的类别、用地性质、指标及其他建设要求。
3.3.5. 车辆基地用地内各地块容积率、绿化覆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可根据已批复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指标进行整体平衡。
3.3.6.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深化设计应根据已批复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应采取限额设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限额设计指标,设计单位应保证初步设计概算满足限额设计指标要求。
3.3.5. 车辆基地用地内各地块容积率、绿化覆盖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可根据已批复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指标进行整体平衡。
3.3.6.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深化设计应根据已批复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应采取限额设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限额设计指标,设计单位应保证初步设计概算满足限额设计指标要求。
4. 规划指标与技术要求
4.1. 性质功能
4.1.1. 依据《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与成果规范(暂行)》中规划图则及图纸编制内容与成果要求,在“用地功能规划图”中,将车辆基地用地视为一个整体表达其用地性质,其用地性质表达方式与北京市《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 “S22 轨道交通场站”用地一致,用统一的标注底色表示,并用统一的标注线条体现对其综合利用,同时在备注中注明综合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三大设施配套要求。(见图 10)4.1.2. 安排主导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建筑时,应首先考虑周边片区需缺的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安排或部分安排后,再考虑其它功能建筑,且种类不宜过多。依据《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与成果规范(暂行)》中一般图则内容与要求,三大设施的配套要求应当在图则二中的“设施系统规划图”中表达,盖戳表示设施类型。(见图 11)
4.1.3.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按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已经按S22 轨道交通场站用地计算的前提下,综合利用的部分不再重复计算建设用地指标。
4.1.4. 统筹考虑车辆基地所在地区的发展定位、上位规划、居民生活就业情况、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主导功能。
4.1.5. 当车辆基地选址用地位于市域空间限制建设区或生态控制区范围内时,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功能应符合该空间管制区的建设要求,宜安排景观绿化、全民健身活动等非经营性公益性功能。
4.1.6. 上盖地坪上的综合利用建筑功能应当综合考虑结构预留需求、交通组织需求、与板地下相互功能影响等因素合理选择。
4.1.7. 上盖地坪上宜布置居住、商业、办公、体育活动、景观绿化功能,以及服务于上盖地坪上活动人员的配套公共设施。
4.1.8. 上盖地坪上安排居住功能时,住宅种类可以为商品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类型。
4.2. 规模指标
4.2.1. 车辆基地用地规模应当满足其停车和检修的功能需求,并考虑线路长度、行车间隔以及检修周期等因素,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 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 50546-2018 中的相关要求,推算车辆基地用地面积指标。4.2.2. 当车辆基地可以明确提出车辆制式、总列位数需求条件时,应当优先按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04-2008 第七十一条,计算车辆基地用地面积。
4.2.3. 当车辆基地无法明确提出车辆制式、总列位数需求条件时,可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 50546-2018 章节 9.4,计算车辆基地用地面积。
表 2《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 50546-2018 章节 9.4
功能分类 | 面积(h ㎡/座) | 长度(m) | 宽度(m) |
综合维修基地 | 30~40 | 1500~1800 | 200~350 |
车辆段 | 25~35 | 1000~1500 | 200~300 |
停车场 | 10~20 | 800~1000 | 100~200 |
注:表内指标按照轨道交通线网双线公里数计算。
4.2.4. 车辆基地用地规模通过上述方法推算,并依北京市现有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实例统计估算后,结合选址区域的地块形状、路网结构、自然地形等条件,确定最终合理的用地面积与边界。
4.2.5. 车辆基地用地上必须优先确保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功能,其中的复合区与厂前区总计占地比例不宜小于 70%。
4.2.6.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提出的“减量提质”的宏观战略要求,为体现城市管理对建设的规划控制,科学配制资源要素,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在满足车辆基地轨道交通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当科学合理控制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各类建筑规模。建筑规模通过总容积率指标进行规划管控。
4.2.7. 总容积率指车辆基地用地上所有建筑物面积(除不计容建筑面积以外)总和与车辆基地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总容积率指标参照车辆基地用地标准容积率 1.8 管控;特殊情况下,总容积率指标需结合上位规划、车辆基地类型、综合利用方式、周边地区条件等因素,通过审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确定。
4.2.5. 车辆基地用地上必须优先确保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功能,其中的复合区与厂前区总计占地比例不宜小于 70%。
4.2.6.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提出的“减量提质”的宏观战略要求,为体现城市管理对建设的规划控制,科学配制资源要素,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在满足车辆基地轨道交通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当科学合理控制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各类建筑规模。建筑规模通过总容积率指标进行规划管控。
4.2.7. 总容积率指车辆基地用地上所有建筑物面积(除不计容建筑面积以外)总和与车辆基地用地面积的比值。一般情况下,总容积率指标参照车辆基地用地标准容积率 1.8 管控;特殊情况下,总容积率指标需结合上位规划、车辆基地类型、综合利用方式、周边地区条件等因素,通过审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确定。
4.2.8.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总容积率应当符合项目所在地区的城市安全、空间层次、环境品质要求,与市政、交通设施服务能力相匹配。当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满足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容积率奖励与补偿政策时应当给予合理的容积率奖励与补偿。
4.2.9. 为确保上盖地坪的人员活动安全与环境品质舒适,应合理控制上盖地坪上建筑规模。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指上盖地坪层上所有建筑物面积总和与上盖地坪面积的比值。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要求确定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上盖地坪上为居住主导功能时,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参考值为 1.4;上盖地坪上为商业或办公主导功能时,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参考值为 1.8。
4.2.9. 为确保上盖地坪的人员活动安全与环境品质舒适,应合理控制上盖地坪上建筑规模。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指上盖地坪层上所有建筑物面积总和与上盖地坪面积的比值。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下列要求确定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上盖地坪上为居住主导功能时,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参考值为 1.4;上盖地坪上为商业或办公主导功能时,上盖地坪综合利用容积率参考值为 1.8。
4.2.10. 计算总容积率时,建筑面积依据北京市《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同时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总容积率指标中:
(1) 转换层内的各类设施建筑面积(若其内设置经营性功能用房见第 4 项)。( 见图 12-1)
(2) 因盖上综合利用结构转换形成的隔振支座转换夹层面积不计容。(见图 12- 2)
(3) 独立设置的垂直交通核,以及宽度不大于 4 米且仅有交通功能的连廊设施。(见图 12-3)
(1) 转换层内的各类设施建筑面积(若其内设置经营性功能用房见第 4 项)。( 见图 12-1)
(2) 因盖上综合利用结构转换形成的隔振支座转换夹层面积不计容。(见图 12- 2)
(3) 独立设置的垂直交通核,以及宽度不大于 4 米且仅有交通功能的连廊设施。(见图 12-3)
(4) 经营性功能用房可采光通风边长不大于其 1/2 周长,且低于毗邻上盖地坪标高部分的建筑面积。(见图 12-4)
(5) 为满足上盖地坪上综合利用安全、交通、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被上盖地坪、坡道、桥隧等覆盖而形成的,无人员作业活动的空间建筑面积,如咽喉
区、出入段线区、上盖地坪下通道空间、消防车道空间、半开敞空间等。(见图
12-5)
4.3. 配套设施
(5) 为满足上盖地坪上综合利用安全、交通、环境等方面的需求,被上盖地坪、坡道、桥隧等覆盖而形成的,无人员作业活动的空间建筑面积,如咽喉
区、出入段线区、上盖地坪下通道空间、消防车道空间、半开敞空间等。(见图
12-5)
4.3. 配套设施
4.3.1.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北京市现行规划技术准则、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上位规划要求,配置公共安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
4.3.2. 当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为居住主导功能时,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宜采用规定指标的上限配置。一般情况下,单个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人口规模与社区级(层级 B)相近,一般为 1000-3000 户,应按照社区级(层级 B)要求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4.3.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产生人口增长后,应当校核所在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是否满足需求,车辆基地用地内根据情况可适当安排服务于所在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安排交通、商业服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4.3.4.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主要服务对象所处位置,合理选择布局位置。一般情况下,社区级(层级 B)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上盖地坪上,服务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上盖地坪下,并保证良好的外部交通条件。
4.3.5. 当公共服务设施与服务对象分处上盖地坪上下时,应当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竖向交通联系,保证有便捷的慢行联系通道。
4.3.6.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结合相应轨道线路供电保障方案,明确车辆基地承担的轨道交通的动力牵引负荷,并在基地内视用电负荷情况预留 110kv 变电站或220kv 变电站的设施空间。
4.3.7.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处理好区域内现状与规划管线平面竖向位置关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宜同步考虑区域代征道路规划管线规划实施方案及市政接入方案,处理好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空间利用关系。
4.3.2. 当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为居住主导功能时,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宜采用规定指标的上限配置。一般情况下,单个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人口规模与社区级(层级 B)相近,一般为 1000-3000 户,应按照社区级(层级 B)要求配套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4.3.3.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产生人口增长后,应当校核所在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是否满足需求,车辆基地用地内根据情况可适当安排服务于所在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宜优先安排交通、商业服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类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4.3.4.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主要服务对象所处位置,合理选择布局位置。一般情况下,社区级(层级 B)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上盖地坪上,服务于周边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宜布置于上盖地坪下,并保证良好的外部交通条件。
4.3.5. 当公共服务设施与服务对象分处上盖地坪上下时,应当处理好两者之间的竖向交通联系,保证有便捷的慢行联系通道。
4.3.6. 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结合相应轨道线路供电保障方案,明确车辆基地承担的轨道交通的动力牵引负荷,并在基地内视用电负荷情况预留 110kv 变电站或220kv 变电站的设施空间。
4.3.7.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处理好区域内现状与规划管线平面竖向位置关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宜同步考虑区域代征道路规划管线规划实施方案及市政接入方案,处理好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空间利用关系。
4.4. 交通
4.4.1. 在确保车辆基地紧急疏散交通需求的前提下,综合利用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布局应遵循“区域协调、系统整合、公交优先、通行顺畅”的原则,做好整体综合交通规划,保障车辆基地用地内外部交通的顺畅衔接,系统整合车辆基地与综合利用交通设施和体系。
4.4.2.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街区控规编制中,应当加强区域交通专项规划研究,重点研究区域层面的道路系统容量、立体交通组织、轨道交通站点衔
接、静态交通设施布局等内容,并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设计条件当中。
4.4.3. 车辆基地选址时,不宜打断城市主干道及其以上级别的城市道路,若选址必须横跨,应通过上跨或下穿等技术措施保证原规划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不降低;当选址打断次干道级别的城市道路时,可采用加密路网的方式尽可能实现原规划城市道路的连通需求。
4.4.4. 桥隧形式的城市道路跨越车辆基地时,鼓励采用新理念与新技术对桥下等消极空间进行利用。桥隧设计应预留大市政管线的敷设条件,处理好桥隧与大市政管线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4.4.5. 为响应北京市建设“小街区,密路网”的要求,为方便生产生活及防灾减灾,车辆基地用地内宜适当提高街坊路路网密度,减少车辆基地对城市路网的连接割裂。
4.4.6. 提倡绿色出行,坚持以人为本,车辆基地用地内或周边应同步配置轨道交通站点。对于新建项目,必须同步配置轨道交通站点;对于既有车辆基地进行改造综合利用,应在未来轨道交通建设时优先配置站点。
4.4.7. 配置轨道交通站点应保证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距离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主要对外人行出入口最短距离不超过 100 米,如条件确实受限,可采取自行车慢行系统接驳缩短通行时间。车站宜紧邻车辆基地用地人员集中区域设置,并尽量靠近上盖地坪边缘。
4.4.8. 以服务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客源为主的轨道交通站点,鼓励采用创新车站形式和创新运营模式,与板地下部工艺库房贴近设置,方便乘客直接上下上盖地坪。
4.4.9. 相邻车站应当采用一体化的形式,处理好与周边功能、交通、景观的衔接关系。车站一体化预留工程应当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同步建设实施。
4.4.10. 车辆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综合利用机动车出入口应分开设置,相对独立。与周边城市道路衔接的综合利用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根据机动车高峰小时出行量进行匡算,应至少保证 2 个机动车出入口,并在不同方向均衡布置。
4.4.11. 综合利用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城市支路或次干路等低等级道路上,不宜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如确需设置在主干路上,应采取右进右出的组织方式, 并对主线道路进行渠化,设置力口减速车道。不得和快速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4.4.2.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街区控规编制中,应当加强区域交通专项规划研究,重点研究区域层面的道路系统容量、立体交通组织、轨道交通站点衔
接、静态交通设施布局等内容,并纳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设计条件当中。
4.4.3. 车辆基地选址时,不宜打断城市主干道及其以上级别的城市道路,若选址必须横跨,应通过上跨或下穿等技术措施保证原规划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不降低;当选址打断次干道级别的城市道路时,可采用加密路网的方式尽可能实现原规划城市道路的连通需求。
4.4.4. 桥隧形式的城市道路跨越车辆基地时,鼓励采用新理念与新技术对桥下等消极空间进行利用。桥隧设计应预留大市政管线的敷设条件,处理好桥隧与大市政管线的平面及竖向关系。
4.4.5. 为响应北京市建设“小街区,密路网”的要求,为方便生产生活及防灾减灾,车辆基地用地内宜适当提高街坊路路网密度,减少车辆基地对城市路网的连接割裂。
4.4.6. 提倡绿色出行,坚持以人为本,车辆基地用地内或周边应同步配置轨道交通站点。对于新建项目,必须同步配置轨道交通站点;对于既有车辆基地进行改造综合利用,应在未来轨道交通建设时优先配置站点。
4.4.7. 配置轨道交通站点应保证至少有一个出入口距离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主要对外人行出入口最短距离不超过 100 米,如条件确实受限,可采取自行车慢行系统接驳缩短通行时间。车站宜紧邻车辆基地用地人员集中区域设置,并尽量靠近上盖地坪边缘。
4.4.8. 以服务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客源为主的轨道交通站点,鼓励采用创新车站形式和创新运营模式,与板地下部工艺库房贴近设置,方便乘客直接上下上盖地坪。
4.4.9. 相邻车站应当采用一体化的形式,处理好与周边功能、交通、景观的衔接关系。车站一体化预留工程应当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预留工程同步建设实施。
4.4.10. 车辆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综合利用机动车出入口应分开设置,相对独立。与周边城市道路衔接的综合利用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根据机动车高峰小时出行量进行匡算,应至少保证 2 个机动车出入口,并在不同方向均衡布置。
4.4.11. 综合利用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城市支路或次干路等低等级道路上,不宜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如确需设置在主干路上,应采取右进右出的组织方式, 并对主线道路进行渠化,设置力口减速车道。不得和快速路直接连接,也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4.4.12. 应在地块内设置从地面通向转换层小汽车库的机动车坡道,机动车坡道数量根据上盖地坪面积大小进行匡算,须符合表 3 要求。
表 3 机动车坡道数量
4.4.13. 应保证 2 条独立的消防车道上下连接上盖地坪层,且与市政道路直接相接,消防车道可与转换层小汽车库坡道共用,坡道设计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 求。
4.4.14. 应在坡道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限高与限重标识,确保各类车辆在坡道上行驶时车辆与设施的安全。
4.4.15. 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说明相关要求配建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对于同步配置轨道交通站点的,按照说明中 “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 500 米内的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的要求配建,设置标准可取下限值。(见表 4、表 5)
4.4.16. 转换层小汽车库视为一般车库建筑,车库的出入口与车道数量、坡道设置、车位布局等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包括《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等。
4.4.17. 上盖地坪宜设置环形车道,以确保消防、环卫、救护等车辆通行需求。如条件所限不能实现环通,应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表 3 机动车坡道数量
上盖地坪面积 |
<20ha |
20ha~40ha |
>40ha |
坡道数量 |
≥2 |
≥3 |
≥4 |
4.4.14. 应在坡道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限高与限重标识,确保各类车辆在坡道上行驶时车辆与设施的安全。
4.4.15. 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说明相关要求配建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对于同步配置轨道交通站点的,按照说明中 “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 500 米内的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可按照上一级别分区管理”的要求配建,设置标准可取下限值。(见表 4、表 5)
类别 |
单位 |
旧城地区 |
一类地 区 |
二类地 区 |
三类地 区 |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下限 | 下限 | |||
商品房 | 车位/户 | 0.8 | 1.1 | 1.1 | 1.2 | 1.3 | |
保障性 住房 |
销售类 | 车位/户 | 0.5 | 0.8 | 0.8 | 1.0 | 1.1 |
租赁类 | 车位/户 | 0.3 | 0.5 | 0.5 | 0.6 | 0.9 |
指标级别 | 范围 |
旧城地区 | 二环路以内 |
一类地区 | 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 |
二类地区 | 三环路至五环路之间,五环路以外边缘集团,海淀后山、丰台河西集中建设区及新 城建设区 |
三类地区 | 五环路以外除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
4.4.16. 转换层小汽车库视为一般车库建筑,车库的出入口与车道数量、坡道设置、车位布局等技术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包括《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等。
4.4.17. 上盖地坪宜设置环形车道,以确保消防、环卫、救护等车辆通行需求。如条件所限不能实现环通,应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4.4.18. 依据周边土地与建筑功能情况、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人群出行特征,在上盖地坪边缘设置便捷安全的人行出入口。宜采用台阶、电梯、连廊、天桥等步行设施,建立上下连接上盖地坪、跨越道路的步行联系。
4.4.19. 上下连接上盖地坪的人行出入口与紧急疏散口总量按照上盖地坪面积计算,不应少于 1 个/5 万㎡设置,且不少 2 个。人行出入口需配备无障碍设施, 分别设置于上盖地坪不同方向的边缘。鼓励设置多个人行出入口,宜区分主 次,主要人行出入口应设置于去往目的点(如轨道站点、功能建筑等)最直接的流线上。
4.4.20. 上盖地坪上人员活动区域内的高差应做无障碍处理。多组上盖地坪之间的联系通道应满足安全、通畅、无障碍的要求。
4.4.19. 上下连接上盖地坪的人行出入口与紧急疏散口总量按照上盖地坪面积计算,不应少于 1 个/5 万㎡设置,且不少 2 个。人行出入口需配备无障碍设施, 分别设置于上盖地坪不同方向的边缘。鼓励设置多个人行出入口,宜区分主 次,主要人行出入口应设置于去往目的点(如轨道站点、功能建筑等)最直接的流线上。
4.4.20. 上盖地坪上人员活动区域内的高差应做无障碍处理。多组上盖地坪之间的联系通道应满足安全、通畅、无障碍的要求。
4.5. 消防
4.5.1. 当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板地范围内时,上盖地坪可作为上盖建筑高度计算的室外设计地面,板地上盖建筑与车辆基地的防火设计要求应分别按其各自高度确定,并且应各自独立设置。当上盖地坪为台阶式时,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计算。当上盖建筑的汽车库层、设备层等空间位于上盖地坪下部时,其防火设计要求应按地下建筑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4.5.2. 当综合利用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相关要求时,独立板地可与综合利用建筑相接。
独立板地是指上方未建设功能性建筑物的板地部分。
4.5.3. 板地下咽喉区内建筑宜贴近盖板边缘设置。
4.5.4. 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与市政连接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 车辆基地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 处。
4.5.5. 上盖地坪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 处。
4.5.6.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库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 4m 的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并在道路出入口处设置回车条件。
4.5.7. 板地下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应为开敞形式 ,确有困难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消防车道路面面积的 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大于 60m。
4.5.8.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4.5.9. 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敞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4.5.10. 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建筑物外墙与板地边缘或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大于
15m 时,可将板地下的库外区域或消防车道作为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
4.5.11. 综合利用与车辆基地的消防设施应独立设置。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救灾及时有效,消防设施可互相借用。
4.5.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4.5.2. 当综合利用建筑在板地下方部分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且满足板地下方消防救援及疏散等相关要求时,独立板地可与综合利用建筑相接。
独立板地是指上方未建设功能性建筑物的板地部分。
4.5.3. 板地下咽喉区内建筑宜贴近盖板边缘设置。
4.5.4. 车辆基地及上盖建筑的消防车道及与市政连接的出入口应各自独立设置, 车辆基地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 处。
4.5.5. 上盖地坪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及救援场地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要求,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应满足上盖建筑救援所需消防车的承重要求;消防车道与地面市政道路的接口不应少于 2 处。
4.5.6. 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联合检修库、物资总库及易燃物品库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在库区与咽喉区之间设置宽度不小于 4m 的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并在道路出入口处设置回车条件。
4.5.7. 板地下部消防车道顶部或侧部应为开敞形式 ,确有困难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消防车道路面面积的 25%,且宜均匀设置,间距不大于 60m。
4.5.8. 车辆基地与上盖建筑的人员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且不得相互借用。
4.5.9. 上盖地坪的室外开敞区域,可作为上盖建筑的室外安全区域。
4.5.10. 当板地下方车辆基地各建筑物外墙与板地边缘或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大于
15m 时,可将板地下的库外区域或消防车道作为疏散的室外安全区域。
4.5.11. 综合利用与车辆基地的消防设施应独立设置。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救灾及时有效,消防设施可互相借用。
4.5.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车辆基地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的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网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
或建筑高度大于 50m;
(3) 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5.13. 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区域互通火灾信息。
或建筑高度大于 50m;
(3) 市政给水管网的流量小于车辆基地内一次火灾需要的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5.13. 车辆基地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区域互通火灾信息。
4.6. 城市品质
4.6.1. 为落实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衔接城市格局,凸显城市风貌特色,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位于北京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两轴地区、五个位于平原地区的新城和生态涵养区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中心城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以保障和服务首都功能的优化提升为首要任务,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通过设计塑造积极的城市界面、形成自由灵活的城市空间,减少车辆基地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推进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提升区域绿化环境品质。
(2) 城市副中心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为首要任务、以先进的理念、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建设与实施管理,实现示范效应。
(3) 在两轴地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既要延续历史文脉,展示传统文化精髓,又要做好有机更新,体现现代文明魅力,并通过体量、高度控制等手段, 确保不遮挡两轴的景观廊道和重要节点,与两轴景观形成良好关系。
(4) 五个平原新城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遵循新城功能定位,鼓励多样的利用形式,并依托轨道交通站点,促进新城集约高效发展,塑造积极的城市界面,提升绿化环境品质,营造宜居宜业的美好环境。
(5) 生态涵养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以保障首都生态安全作为主要任务,坚持绿色发展,控制开发规模,避免破坏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风貌,通过设计协调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4.6.2. 车辆基地用地内绿地指标采用绿化覆盖率核算。控规阶段应当根据上位规划提出绿化覆盖率指标,绿化覆盖率宜达到 30%;方案设计阶段应按照现行规范与标准进行核算。
4.6.3. 上盖地坪绿化建设宜满足以下要求:
(1) 最小覆土深度不低于 0.6 米。
(2) 绿化种植面积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80%。
(3) 乔木覆盖面积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50%。
4.6.4. 车辆基地用地内各建筑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工艺库房与城市道路之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侧壁效应,提升街道环境品质。宜宜采用檐口绿化、墙面垂直绿化、微地形起坡绿化等方式消隐侧壁;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沿街布置综合利用建筑,实现街道城市功能连续完整。
4.6.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考虑自身特性,结合整体覆土条件,积极采取海绵技术,雨水管理实现“渗、滞、蓄、净、用、排”目标。
4.6.6. 对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1) 中心城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以保障和服务首都功能的优化提升为首要任务,合理控制建设规模,通过设计塑造积极的城市界面、形成自由灵活的城市空间,减少车辆基地对城市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推进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提升区域绿化环境品质。
(2) 城市副中心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为首要任务、以先进的理念、高标准、高质量推进车辆基地综合利用的建设与实施管理,实现示范效应。
(3) 在两轴地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既要延续历史文脉,展示传统文化精髓,又要做好有机更新,体现现代文明魅力,并通过体量、高度控制等手段, 确保不遮挡两轴的景观廊道和重要节点,与两轴景观形成良好关系。
(4) 五个平原新城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遵循新城功能定位,鼓励多样的利用形式,并依托轨道交通站点,促进新城集约高效发展,塑造积极的城市界面,提升绿化环境品质,营造宜居宜业的美好环境。
(5) 生态涵养区范围内,车辆基地综合利用要以保障首都生态安全作为主要任务,坚持绿色发展,控制开发规模,避免破坏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风貌,通过设计协调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关系,避免对自然生态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4.6.2. 车辆基地用地内绿地指标采用绿化覆盖率核算。控规阶段应当根据上位规划提出绿化覆盖率指标,绿化覆盖率宜达到 30%;方案设计阶段应按照现行规范与标准进行核算。
4.6.3. 上盖地坪绿化建设宜满足以下要求:
(1) 最小覆土深度不低于 0.6 米。
(2) 绿化种植面积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80%。
(3) 乔木覆盖面积宜大于绿地总面积的 50%。
4.6.4. 车辆基地用地内各建筑应按照现行规范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工艺库房与城市道路之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侧壁效应,提升街道环境品质。宜宜采用檐口绿化、墙面垂直绿化、微地形起坡绿化等方式消隐侧壁;用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沿街布置综合利用建筑,实现街道城市功能连续完整。
4.6.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考虑自身特性,结合整体覆土条件,积极采取海绵技术,雨水管理实现“渗、滞、蓄、净、用、排”目标。
4.6.6. 对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达到 75%的要求,无上位条件要求的满足外排径流系数 0.5 的要求。
4.6.7. 为实现雨水有效调控与利用要求,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合理配建雨水调蓄设施,按照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 30 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设置。
4.6.8. 整体统筹车辆基地地铁功能和综合利用功能部分的雨水排水方案和调蓄池容积,统一设计,分设系统,按步建设。
4.6.9. 依据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自身特点及上位要求,确定合理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开展内涝防治设计时应综合统筹考虑盖上盖下土建工程的排蓄能力,并进行校核。
4.6.10.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明确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配套市政管网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应与其建设时序相协调。
4.6.11. 轨道交通车辆行驶时对综合利用上盖地坪上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的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2009)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它设备对敏感建筑的影响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的规定。
4.6.12. 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应综合考虑车辆基地生产的振动和噪声所带来的影响,在开展振动与噪声专项测试或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减振降噪设计,首先应针对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设施(除轨道交通车辆以外)采取减振降噪等源头控制措施。
4.6.13. 车辆基地采取轨道减振措施仍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时,综合利用上盖部分需根据实际条件采取减振沟、连续排桩等传播途径减振措施,或板地基础减振、上盖建筑基础减振。
4.6.14. 设置在上盖地坪上的轨道交通设施,如通风亭、冷却塔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距离敏感建筑的控制噪声限值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消声等工程措施使敏感建筑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4.6.7. 为实现雨水有效调控与利用要求,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应合理配建雨水调蓄设施,按照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 30 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设置。
4.6.8. 整体统筹车辆基地地铁功能和综合利用功能部分的雨水排水方案和调蓄池容积,统一设计,分设系统,按步建设。
4.6.9. 依据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的自身特点及上位要求,确定合理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内涝防治设计标准。开展内涝防治设计时应综合统筹考虑盖上盖下土建工程的排蓄能力,并进行校核。
4.6.10.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明确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配套市政管网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应与其建设时序相协调。
4.6.11. 轨道交通车辆行驶时对综合利用上盖地坪上住宅、学校等敏感建筑的影响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和《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JGJ/T 170-2009)及其他相关规定”;其它设备对敏感建筑的影响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的规定。
4.6.12. 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应综合考虑车辆基地生产的振动和噪声所带来的影响,在开展振动与噪声专项测试或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可行的减振降噪设计,首先应针对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设施(除轨道交通车辆以外)采取减振降噪等源头控制措施。
4.6.13. 车辆基地采取轨道减振措施仍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时,综合利用上盖部分需根据实际条件采取减振沟、连续排桩等传播途径减振措施,或板地基础减振、上盖建筑基础减振。
4.6.14. 设置在上盖地坪上的轨道交通设施,如通风亭、冷却塔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域,距离敏感建筑的控制噪声限值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和《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消声等工程措施使敏感建筑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4.7. 人防
4.7.1.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项目人防配建面积指标按照计容建筑面积整体核算。4.7.2. 落地区人防工程配建按现行的标准执行。
4.7.3. 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上盖地坪上人防工程按照上盖地坪上综合利用总建筑面积 2%配建,可在落地区与厂前区配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人防与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上盖地坪人防宜分开设置。
4.7.4. 落地区和上盖地坪上建筑配建的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人防工程应统筹规划, 应符合人防工程规划布局相关要求。
4.7.5.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上盖地坪上应配建的人防工程经认定,符合本市易地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可申请易地建设,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市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或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车辆基地综合利用建设单位易地修建,易地修建宜选择周边集中公共用地,或与周边地块建设单位协商合建。
4.7.6. 车辆基地综合利用隔振支座转换夹层属于无人员活动的设备设施区,可不配建人防工程。综合服务设备结构转换夹层中小汽车库的人防配建标准参照一般建筑地下空间人防配建标准要求执行。
4.7.7. 在全线统筹人防工程配建,轨道建设部分解决车辆基地人防配建指标,需在车辆基地用地内设置时,宜在厂前区轨道工艺用地内设置。
引用规范性文件名录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996-20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 104-2008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标准》GB/T 50546-2018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
本指南用词说明
本指南为方便在执行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2)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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