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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天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决策部署,拓宽轨道交通建设资金渠道,合理、集约综合利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促进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通过对国内上海、北京、深圳、广州等地铁上盖综合开发比较成熟的主要城市调研,我委组织编制了《关于推进天津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经历了多轮征求意见和修改。
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城市在其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委办局通力协作,先后出台了相应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实施意见,支持轨道交通与综合开发的协同发展。从规划层面上,各城市做法相对一致,支持轨道交通场站用地分层规划、统一建设。
二、目标任务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政策配套,加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一体化建设进程,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创新轨道交通建设投融资模式,实现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收益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反哺,推动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此《实施意见》对标香港、上海、广州等城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厘清了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从规划、供地、建设、成本管理、资金监管等各环节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内容:
(一)明确开发范围。开发范围包括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土地和轨道交通场站周边综合开发土地两部分。
(二)加强规划统筹和控制。加强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与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大开发强度,形成高质量商业、优质住宅等多种业态为一体的综合性区域。鼓励利用轨道交通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立体空间分层规划、分层确权。
(三)明确土地出让方式。对于实施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若拟供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涉及轨道交通结建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四)提出了开发成本分摊原则。按照以功能来分摊成本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所需功能的投资,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承担;对物业综合开发增加功能的投资,由土地受让方承担;对两者功能共用部分的投资,按比例由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和土地受让方分摊,具体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五)锁定了开发范围土地一二级收益。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储备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等财政资金用于反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由社会开发企业或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主体获得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储备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收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反哺轨道建设和运营。
(六)加强综合开发组织领导。建立市级层面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推动机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整体推动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统筹协调各项重点工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各自审批程序,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