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TOD)开发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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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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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推进城市轨道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促进沿线区域经济发展,形成运用土地资源开发收益支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控制、集约节约、功能融合、有序开发、收益反哺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专班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控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800米范围内的土地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其他土地,原则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优先用于支持开展TOD(TransitOrientedDevelopment,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开发,引导提高土地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轨道服务水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建设用地范围,方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报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专班以及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审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专班同意。

 

第三章 开发管理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站点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具体宗地规划用途,以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优先为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内的TOD开发足额配备建设用地、林地使用、补充耕地等完善用地手续所需指标。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并组织实施,优先保障TOD开发用地。

第十条桂林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市城市轨道交通TOD开发的实施主体,依法负责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进行开发,以土地开发增值收益反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支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良性发展。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TOD开发项目办理审批实行非要件容缺受理,纳入我市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TOD开发项目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款、规费等,可以依法减免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予以减免。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设立“桂林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轨道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

(一)市区范围内(含临桂区)以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轨道交通沿线经营性土地和与轨道投资捆绑相关的用于平衡项目建设的开发性土地,除工业以及旧城改造无溢价用地以外),在土地出让价款入库后以15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的土地公开出让后,扣除土地收储成本、相关税费和计提资金后,土地出让“净收益”(含临桂区)全部划入轨道专项资金,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三)其他来源。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设立轨道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轨道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的偿还;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营期亏损的弥补;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储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妨碍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开发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