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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区政府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比例,并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的,征地时应合理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