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一、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意见。链接网址http://218.65.178.227:9080/po/f/view-7-a6a887743a084fe88528d9fd8a5f4803.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yk1004@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南宁市锦春路3-1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530021。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4日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范轨道交通土地综合开发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进行综合开发,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按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合开发土地范围内,依法可采用作价出资以外的其他有偿供地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也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主管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审批工作,并授权市国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依职责分工的原则,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发改、自然资源、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作价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轨道沿线土地综合开发控制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二)原则与轨道建设项目功能融合,优先保证城市轨道建设用地要求,综合开发用地实行一体规划、立体开发、统一联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依据相关规划、资金需求、拟选址地块的报批及征收情况、土地预估价值等,编制年度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需求计划,并报市发改部门审核。
第六条 市发改部门根据我市轨道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需求计划,提出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作价出资年度投资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后,市发改部门依申请对计划范围内的具体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七条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持具体项目的立项文件等材料,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核发拟作价出资用地的规划蓝线图及规划条件。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与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的协调,根据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和建设时序审核建设用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根据规划用地蓝线图,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用地预审。通过用地预审的,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后同步核发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完善国有土地补偿手续通知等文件。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协商工作,并协助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协调规划、林业部门加快开展规划调整、林地审批等前期工作。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及时配合各城区(开发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涉及政府储备土地的,及时与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进行对接。
第九条 项目用地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到位后,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持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复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轨道作价出资项目市政府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蓝线图和规划条件、征地结算、如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供占用林地许可等材料,即可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作价出资供地手续。
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拟作价出资土地的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组织市财政、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核定作价出资金额后,按程序制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土地作价出资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供地方案后,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监管部门与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签订《城市轨道综合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市自然资源局将一份生效合同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作价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根据具体用途进行宗地划分或用地分摊,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分别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证件。
市国资监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城市轨道综合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及时为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等相关手续,并督促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办理相关工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申请作价出资土地不动产登记时,其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价值为作价出资合同约定的作价出资金额。
第十二条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面积、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条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依照本办法取得的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实现土地资产处置变现。
作价出资土地资产处置前,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制作土地资产处置及收益的使用方案,经市国资监管、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还应有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土地资产处置所得收益管理由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轨道建设及运营单位取得或处置作价出资土地,涉及国有资产变更的,应按程序及规定依法及时办理相关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作价出资及开发利用审批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