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意见征集】烟台关于《关于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4-05-24 来源:
为加强轨道交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新格局,拟发布《关于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ytgtjzwgk@yt.shandong.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为加强轨道交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新格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下同)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城市轨道交通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发展,按照市场化、集约化的基本思路,完善政策配套,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土地高效集约节约利用,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机制,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各类规划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功能与轨道交通统筹协调。
(二)优化利用。在保证公益性、公共性设施优先安排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市政基础设施的复合利用,着力提高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全面优化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三)市区共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协调配合,探索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有效推进机制。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规划控制机制
1.加强规划统筹,划定开发利用范围。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划定两个层次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范围,即“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和“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影响区”(以下简称“影响区”)。“核心区”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一般站点半径200米、换乘站点半径300米范围内,与站点建筑和公共空间直接相连的街坊或开发地块。“影响区”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
核心区和影响区的四至边界应在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调整规划中划定,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地形、现状用地条件、规划道路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根据轨道建设和运营资金需要,统筹考虑用于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平衡的土地资源,促进轨道交通项目良性可持续发展。
2.加强规划研究,科学确定管控要求。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阶段,应根据城市开发边界和功能布局,研究确定核心区、影响区综合开发的总体要求。在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中,同步研究核心区、影响区综合开发的规划控制要求,并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条件成熟的场站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明确各场站的具体范围、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城市空间形态、道路交通体系、地下空间布局等相关控制要素。重要地段可开展城市设计,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
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编制,征求相关区政府(管委)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加强功能复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核心区土地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整体规划、一体设计,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进行有序开发。其中,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和地下开发项目(以下统称“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支持市轨道交通集团依法依规开发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统一开发的综合性项目。
影响区土地由有关区政府(管委)根据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制定影响区开发计划,做好功能衔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发计划应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健全用地控制机制
1.完善综合开发方式。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各自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融资模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在用地政策上,考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需要,支持市轨道交通集团依法依规开发核心区土地和持有(或部分持有)上盖物业。
2.加强用地统筹管理。优先将核心区和影响区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核心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申请,优先予以保障。有关区政府(管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房屋征收、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开发同步推进,原则上核心区土地在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前完成征迁、整理等出让前期工作。
3.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可以确定主用途并按照宗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按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整宗地应当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设施保护和运营安全的要求,核心区及影响区内其他经营性用地,确需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应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出让方案,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三)健全审批、登记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为轨道交通场站及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通过采用环节整合、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全面推进包括建设、防雷、消防、人防等各专业的施工图综合性联合审查。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层登记。
四、工作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规划控制及综合开发利用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整体联动,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关于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
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轨道交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提高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发展的新格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下同)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城市轨道交通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发展,按照市场化、集约化的基本思路,完善政策配套,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土地高效集约节约利用,建立符合我市发展实际的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机制,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上位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各类规划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功能与轨道交通统筹协调。
(二)优化利用。在保证公益性、公共性设施优先安排的前提下,重点突出市政基础设施的复合利用,着力提高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全面优化推进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三)市区共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协调配合,探索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有效推进机制。
三、工作机制
(一)健全规划控制机制
1.加强规划统筹,划定开发利用范围。以轨道交通场站为核心,划定两个层次的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范围,即“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和“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影响区”(以下简称“影响区”)。“核心区”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一般站点半径200米、换乘站点半径300米范围内,与站点建筑和公共空间直接相连的街坊或开发地块。“影响区”是指以轨道交通站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与轨道功能紧密关联的地区。
核心区和影响区的四至边界应在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用地调整规划中划定,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地形、现状用地条件、规划道路及用地完整性等实际情况划定。根据轨道建设和运营资金需要,统筹考虑用于轨道交通项目资金平衡的土地资源,促进轨道交通项目良性可持续发展。
2.加强规划研究,科学确定管控要求。在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阶段,应根据城市开发边界和功能布局,研究确定核心区、影响区综合开发的总体要求。在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中,同步研究核心区、影响区综合开发的规划控制要求,并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互协调,条件成熟的场站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明确各场站的具体范围、功能定位、开发规模、城市空间形态、道路交通体系、地下空间布局等相关控制要素。重要地段可开展城市设计,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分析。
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编制,征求相关区政府(管委)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3.加强功能复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核心区土地应当与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整体规划、一体设计,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进行有序开发。其中,与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和地下开发项目(以下统称“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由市轨道交通集团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支持市轨道交通集团依法依规开发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统一开发的综合性项目。
影响区土地由有关区政府(管委)根据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制定影响区开发计划,做好功能衔接,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开发计划应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健全用地控制机制
1.完善综合开发方式。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和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各自优势,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融资模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在用地政策上,考虑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需要,支持市轨道交通集团依法依规开发核心区土地和持有(或部分持有)上盖物业。
2.加强用地统筹管理。优先将核心区和影响区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核心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申请,优先予以保障。有关区政府(管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房屋征收、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土地开发同步推进,原则上核心区土地在轨道交通线路开通运营前完成征迁、整理等出让前期工作。
3.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可以确定主用途并按照宗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按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地,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整宗地应当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
为保证轨道交通建设施工、设施保护和运营安全的要求,核心区及影响区内其他经营性用地,确需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的,应征求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纳入出让方案,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
(三)健全审批、登记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为轨道交通场站及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开辟绿色通道,通过采用环节整合、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等方式,全面推进包括建设、防雷、消防、人防等各专业的施工图综合性联合审查。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规定,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层登记。
四、工作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规划控制及综合开发利用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管委)、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分工负责,整体联动,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站点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有关工作。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