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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通知》要求,建立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范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间类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跨行政区域的城市群、都市圈、都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文化和旅游、矿产、林业、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规划;交通、能源、水利、防灾、信息、物流、市政、人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教育、医疗、文化、养老、体育、殡葬、城市绿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三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本级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拟编制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一个部门、一个行业应统筹其空间和利用需求,原则上组织编制1项空间类专项规划列入目录清单。有特殊需要的,可提出新增申请,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同级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专项规划编制是否符合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专项规划,应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八条 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期限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15年。非空间类以及属于各部门日常工作或任务实施期限少于5年的规划,原则上不列入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九条 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文件依据,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开展编制。
第十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根据要求每两年组织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空间类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需调整的,由相关部门向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说明调整依据、必要性和调整内容,需要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应明确规划编制单位、主要内容、批准机关和实施主体等。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协调,确保专项规划编制使用统一的底图、底数。
第十四条 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当经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列入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应当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关要求,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主要内容纳入下层次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