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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小街区规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温资规发〔2021〕43号

时间:2024-05-24 来源: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2021 年“六重”清单〉的通知》(温委办发〔2021〕6号)要求,为全面促进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贯彻落实“小街区、密路网”的居住区规划理念,提升背街小巷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小街区规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现予以印发。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小街区规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1

第三章 交通管理................................. 2

第四章 公共服务................................. 3

第五章 街道空间................................. 3

第六章 附则.....................................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规划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贯彻落实“小街区、密路网”的居住区规划理念,提升背街小巷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特试行本规定。

第一条 “小街区”是由城市干道围合,支路、街巷组成,相对开放、尺度宜人,功能复合的城市街区。“小街区规制”特指采用“小街区”模式的规划建设布局形式。

第三条 本规定只针对适用于“小街区规制”的试点区域,具体试点区域以相关文件为准。“小街区”规划建设宜采用渐进式推动模式。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四条 “小街区”一般由若干个街区单元组合而成。根据功能需求,一般街区单元尺度不宜大于200米×200米,单元规模不宜超过4公顷。以商业商务为主导功能的街区单元规模不宜超过2公顷。具体尺度规模以相关规划中的要求为准。

第五条 鼓励在街区单元内土地功能混合利用,鼓励建筑或建筑群功能多元化,在同一建筑或建筑群内实现功能立体融合,形成活跃的空间界面。

第六条 在满足市政配套设施布置和城市景观营造的前提下,鼓励空间的立体综合开发利用,相邻地块间可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通道、空中连廊或整体连通开发,并积极探索地下空间分层供地。轨道交通站点加强同周边公共建筑的互联互通,提倡TOD开发模式。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七条 在国家规范“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体系的基础上增加“街巷”一级特色道路体系,形成五级路网体系,以提升温州市整体路网密度,打通“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体系。

“街巷”是指商业街或生活氛围较强的“街”和对外开放、可供人车通行的“巷”,具体建设控制要求以相关规划为准。

第八条 “小街区”路网密度一般不宜低于10km/km2,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大于30米,街巷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大于12米。宜结合街区自身情况设置自行车骑行道。

第九条 鼓励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布局“小街区”,优化公交站点布局,提高公共交通的覆盖率,实现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无缝衔接。

第十条 “小街区”内宜构建安全、连续的慢行系统。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米,宜考虑无障碍设施。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小街区”内宜形成公共服务中心,将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广场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需临街设置,并有独立出入口。

第十二条 “小街区”内应根据规划合理布局沿街商业界面,在尺度适宜功能融合的居住地块可通过多种方式结合各项公配设施设置沿街商业。社区商业街可结合建筑退界空间进行统筹设计,可考虑设置骑楼、划定商业外摆区域。

第五章 街道空间

第十三条 街道空间应整体有序、舒适、宜人,塑造人性化的街道尺度与宜人的空间高宽比。在建筑整体布局、沿街界面以及片区天际线衔接合理的情况下,一般沿街第一排建筑物的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第十四条 沿街建筑设计应满足人的视角和步行速度视觉体验需求。商业地块的连续界面的设计以及过渡手法宜为后续街景设计、活动展示留有合理空间。临主要商业街道、广场及绿地的建筑底层街墙应进行实施性城市设计研究后确定合理的贴线率和窗墙比。

第十五条 街道空间环境设计应注重形成特色,塑造地区特征,展现时代风貌。

第十六条 街道空间设计应传承城市物质空间环境,延续历史特色与人文氛围。历史保护街区范围内的街道空间应结合街区保护利用的具体需求进行专篇风貌研究设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国家、省相关现行法规和《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