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暨生态系统碳汇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现成立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暨生态系统碳汇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为我国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重大问题和基础研究、重要规划编制、重大政策制定、生态状况监测评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标准规范制修订、关键技术研发和评价、国际交流合作等提供重要咨询建议等。
第一届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
傅伯杰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委员:
尹伟伦 中国工程院院士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
武 强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
于贵瑞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
欧阳志云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
美国国家科学院外籍院士
委 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克平 中科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亚洲区主席
王 浩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王艳芬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常务副校长
丰爱平 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白中科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石建省 中国地质调查局研究员
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
孙友宏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
朴世龙 中国科学院院士
北京大学教授
朱永官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世荣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吴丰昌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陈 军 中国工程院院士
自然资源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教授
陈发虎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科院青藏高原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邵明安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科院水土保持研究所研究员
沈珍瑶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环境学院院长
李原园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院长
杨 锐 清华大学教授、建筑学院景观学系主任
张凤荣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张新安 中国自然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院长
林 坚 北京大学教授、城市与区域规划系主任
范树印 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研究员、主任
周建春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研究中心研究员、主任
周爱国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胡振琪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
徐华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研究员、主任
蒋兴伟 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研究员
葛全胜 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焦念志 中国科学院院士
厦门大学教授
董 煜 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常务副院长
翟盘茂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蔡 锋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所长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暨生态系统碳汇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任务和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暨生态系统碳汇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和工作机制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专家委员会在自然资源部领导下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战略规划编制、重大问题研究、法规政策制定、国际交流合作等。
(二)参与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重大工程决策研究和实施成效评估。
(三)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标准规范制修订、创新技术研究与示范推广、科技平台与人才队伍建设等提供咨询建议。
(四)对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五)研究分析国内外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系统碳汇的经验与做法,为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出意见建议。
(六)其他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一)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若干名,由自然资源部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承担筹建和成立后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部国土整治中心主任兼任),副秘书长2名(部生态修复司副司长、国土整治中心副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生态修复司、国土整治中心相关同志组成。
(三)专家委员会工作涉及经费支出分别由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和国土整治中心在年度经费中统筹安排。
三、工作机制
(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秘书长主持,全体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二)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召集部分委员召开专家委员会专题会议或开展专家委员会专题活动,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主持。
(三)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和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委员要高度负责、科学务实、客观公正,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和活动,提出相关咨询建议。
(二)委员要遵守保密规定和宣传要求,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和活动内容,包括政策建议、评审论证和调研评估等方面情况和内容。
(三)委员若不能参加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或专题活动时,应提前告知秘书处。
(四)秘书处要主动做好服务,密切同委员联系。要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沟通协调,支持委员参加专家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并提供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