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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心城区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印发
渝府办〔2022〕33号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中心城区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中心城区轨道交通
TOD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重庆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用地管理保障机制,实现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市级统筹推进项目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土地实施范围划定、规划、储备、整治、供应等相关工作,区级统筹推进项目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重庆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应坚持“市区结合、共建共享、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充分盘活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范围内存量、低效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与城市更新相结合,提升规划理念、优化资源配置、有序实施综合开发。
第四条 根据《主城都市区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专项规划》,结合土地资源尽职调查情况,确定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可实施范围,包括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车站、车辆基地等本体工程用地)和周边用地。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和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周边用地,作为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其余站点综合开发作为区级统筹推进项目。市、区两级统筹推进项目划分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意见后,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项目统筹
第五条 市级统筹推进项目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土地资源尽职调查情况提出综合开发用地实施范围(《主城都市区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划定的综合开发边界内未供应土地原则上全部纳入),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征求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实施。
第六条 市级统筹推进项目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轨道建设时序、资金筹集需求、区域发展情况及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等编制滚动实施计划,由市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滚动实施计划优先考虑轨道交通前四期项目,第四期后的项目结合区域发展情况、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等因素可有序纳入。滚动实施计划应包含项目名称、滚动实施范围、资金筹集需求、开发时序、规划计划、储备计划、整治计划、供应计划、各方工作职责等内容。滚动实施计划经审定后应严格执行,若需调整,须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土地储备、整治、供应
第七条 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土地储备及整治应按照滚动实施计划执行。其中,未储备土地可作为新增市级储备土地(不含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按程序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储备申请,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市场供需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滚动实施计划等情况,牵头编制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土地征拆及整治计划。土地整治主要包括前期筹备(土壤污染调查或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工程建设(道路建设、土壤污染治理、管线迁改、预留预埋等),按照市、区两级“谁储备、谁整治”原则实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负责整治。
第九条 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土地由辖区政府实施征地拆迁。市级统筹推进项目中除征地拆迁外的其他整治工程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开展。其中,新增市级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委托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实施整治。
第十条 各整治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整治计划实施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土地整治,完工后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拟供应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土地供应前,须完成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一体化设计,落实相应详细规划调整。市级统筹推进项目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一体化设计方案及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组织审查,其中城市级站点报市政府审定,组团级、街道级、社区级站点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定。市级统筹推进项目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一体化设计成果和相关技术要求须纳入拟供应宗地规划、建设条件。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本体上盖开发预留预埋工程,会同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轨道交通建设时序,按照综合开发效益最大化原则开展规划前期工作,并将预留预埋设计方案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管委会)、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滚动实施计划,综合考虑建设时序、整治进度、市场形势等因素,提出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建议,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同意后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应按进度要求组织开展市级统筹推进项目土地整治工作和供应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向属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供应申请,其余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供应申请,并注明供应地块属于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市级统筹推进项目。申请供应的土地按现行供地程序,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会审,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后实施土地供应。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办牵头开展专项督办。
第十五条 土地供应后,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范围内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密不可分的工程部分用地项目建设、作业行为、安全保护巡查等相关事宜,应满足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用地的建设应严格遵循地块规划的建设强度、建设条件、项目综合策划、城市设计等要求。
第五章 成本与收益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本体工程用地的征地拆迁成本纳入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出资,不计入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成本,具体费用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区县共建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5号)执行。市级统筹推进项目中,轨道交通本体工程周边用地属已储备土地的,由储备主体出资实施征地拆迁。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推进项目中除征地拆迁外的其他整治工程,按照“谁储备、谁出资”原则落实整治资金,按照《重庆市储备土地整治管理办法》(渝规资〔2019〕1057号)执行。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收益分配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主城都市区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综合开发一级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请示》(渝财文〔2020〕469号)执行(有特殊收益分配政策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用地控制、预埋预留、土地整治、土地供应、收益分配等细化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