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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处置
1.规范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一是申请对象为经有权部门批准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二是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其国有全资属性、不涉及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变动;三是不改变原已批土地用途。申请材料需包含土地权属证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企业名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等材料。
2.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
国企改制涉及原划拨土地处置的,按照省政府《关于批转福建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等规定,可采取保留划拨,转为出让或租赁,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分类处置。其中:以保留划拨或者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闽政〔2002〕33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申请人应当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企业,并由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和审批,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审核拟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土地的市场评估价。
二、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
1.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环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一是工业控制线内的既有用地,不改变原工业用途的,可以通过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增资扩产。二是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超过8层(含8层)的由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后研究确定。三是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5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四是可按照《厦门市产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1〕13号)规定,提高工业用地“双控指标”(由7%、15%提高到15%、30%),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按照《厦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厦房租赁〔2022〕5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再开发
支持国企通过自主、联营、转让、交由政府收回等多种方式,推进存量土地再开发。其中,通过自主、联营、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二是应按改造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三是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宅;四是再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改造为商业、办公的原则上应当整体持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符合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相关规定的,方可分割转让。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的,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
对于利用自有用地增加公园绿地等开放空间、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等增进公共利益的自有用地项目,实行合理的容积率奖励。同时明确以下要求:一是公益开发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二是公益开发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公众开放;三是奖励容积率的建设内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除按规定的可以划拨外,应当有偿使用,并按相应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
三、妥善处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分类处置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无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政策确权登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截止时点)之间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修订的时间,按不同时间段的法律法规分类处置,按规定补办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具体办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经争议当事人共同指认争议范围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确权登记。
四、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
1.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国企开展存量土地清查统计。二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使用绩效的动态监测和评价分析,建立存量土地房产资源数据库,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2.健全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协调解决国企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