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TOD)开发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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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办法》经合肥市司法局审查,登记号为HFGS-2023-014,现予以公布。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管理办法
(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连接通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与车站互联互通,推动“站城一体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含地下空间、下沉广场、过街通道或高架通道等)与车站相连通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连通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连接通道涉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连接通道项目规划方案的并联审查。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连接通道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连接通道项目规划方案的并联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负责连接通道项目涉轨安全论证、协议签订、安全保护区管理,参与连接通道项目规划方案的并联审查。
人防、林业和园林、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连接通道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连接通道项目规划方案的并联审查。
排水、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应当依法为连接通道建设、运营提供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尽可能预留通道接口条件,站点周边地块的公共建筑尽可能与轨道交通连接。
第五条 申请人按照《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等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连接通道施工前,申请人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签订《连接通道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界面划分、连接通道卷帘门开关及控制、消防安全、客伤处置、设施设备维保、投资费用等。
第七条 连接通道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监控系统、消防设施、人防设施、应急照明、紧急疏散指示、导向标识等相应设备设施的配备,确保照明、消防、环控通风、防灾防淹、安保、卫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等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要求。
第八条 连接通道施工前应当按照《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程序,施工过程中应接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现场巡查。
第九条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对连接通道工程实施全过程负责,同时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运营安全。
第十条 连接通道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按照协议内容办理连接通道开通事宜。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协议约定的管理界面,承担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安全、消防、人防、治安、卫生及防汛等工作和责任。
当接入建(构)筑物出现非正常情况需紧急疏散时,双方均应利用各自疏散通道向地面出入口方向疏散人员。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的连接通道,如出现可能影响轨道运营秩序或者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可对连接通道采取临时限制客流、关闭连接通道等措施,并及时公示,直至安全隐患排除。
第十三条 支持周边建(构)筑物与车站互联互通,申请人需承担连接通道建设及建设引起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增加的费用和车站实体工程破除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土建结构破除,设备、装饰装修等拆除资产)。
第十四条 连接通道涉及土地征收、征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物地下连接通道管理暂行办法》(合轨办〔2013〕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