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TOD)开发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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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印发

时间:2025-02-18 来源:
2月10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规划编制与审查,土地收储、复合利用与供应,综合体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是指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在以城市轨道交通场站为中心的一定区域内,开发建设集交通、商务、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体的城市功能区,通过大、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引领城市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办法》首次明确了其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除地铁外,还包括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与2021年8月起施行的《佛山市轨道交通场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试行)》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新增了综合体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综合体工程建设与运维管理的权责分工。
在规划编制与审查方面,《办法》强调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更紧密衔接。《办法》规定,综合体概念方案设计是总体策略研究选定的重点场站综合体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的重要依据,须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做好衔接,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同步编制。
在土地储备工作方面,《办法》采取了更灵活的策略。《办法》规定,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等设施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储备工作应当在综合开发规划阶段同步实施,纳入市级年度储备计划。除市属已收储用地以外,综合开发范围内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征收后移交佛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产生的土地征收费用由市、区协商解决。其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用地征收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同时,《办法》指出,对于既有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供应,应当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求一并纳入《佛山市土地资源与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作为土地供应方案的附件。鼓励采用带城市轨道建设运营能力的要求或带方案出让。
《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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